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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资认定体检标准是什么 教资体检什么情况不合格

青山 发布时间:2024-10-15 16:18:54

    考教资都需要通过体检,那么你知道教资认定的体检标准是什么呢?教资体检什么情况下才会不合格?想考教资的朋友就一起来了解下吧!

教资认定体检标准是什么 教资体检什么情况不合格

    教资认定体检标准是什么

    教资认定体检标准按照精神类、传染类、五官功能、外科疾病或缺陷等情况去考察,具体参考以下,具体标准以当地教资体检标准为准。

    一、精神类疾病

    1.有精神病史、癫痫病史、癔症史。

    2.精神疾病(以二级以上专科医院诊断为依据)。包括:

    (1)重度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反复发作的情感性精神障碍、无法归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急性心因性精神障碍。(注:经一年以上系统治疗、未达治愈或影响社会功能者)

    (2)各类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包括颅内感染、中毒,颅脑外伤、肿瘤,癫痫及脑血管病等。

    (3)与文化密切相关的精神障碍。因迷信气功、巫术等影响职业及社会功能者。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毒品、酒精、安眠药依赖并影响社会功能者。

    (5)人格障碍的某些亚型。如:反社会型、冲动型、分裂型人格障碍。

    (6)神经症的某些类型。如因难治性强迫症、癔症等影响职业及社会功能者。

    二、传染类疾病

    3.急慢性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性病等各种传染性疾病。(经二级以上医院或专科医疗机构检查确已治愈者除外)

    4.各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者,不宜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及食品科学等相关工作。(根据京教人[2010]14号文件,删除此条)

    三、五官功能缺陷

    5.严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续声音嘶哑、失声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碍发音。

    6.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达到5米,但另一耳全聋,不宜从事幼儿教育、音乐学、医学等教学工作。

    7.嗅觉迟钝或丧失者,不宜从事与化学类、食品科学等相关的教学工作。

    8.双眼中好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4.5(0.3)。有的地区要求最佳矫正视力不低于0.5,也有地区要求两眼视力和大约5.0。不同地区对视力要求略有差异,要以当地体检要求为准。

    9.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宜从事化学、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工作。

    10.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色素、痣或严重影响面容(如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一眼失明及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残缺、畸形等)。

    四、外科疾病或缺陷

    11.步态跛行,着装后脊柱侧弯、驼背,脊柱、四肢有显著残疾及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肢体残缺、畸形、功能障碍。

    12.脊柱侧弯大于4厘米,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厘米、显著胸廓畸形、主要脏器(心、肺、肝、脾、肾、胃肠等)做过较大手术或男性身高低于170厘米、女性身高低于160厘米,不宜从事体育类教学工作。

    13.严重下肢血管疾病影响站立或行走(经手术治愈者除外)。

    五、内科疾病或缺陷

    15.恶性肿瘤,内分泌系统疾病,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以及严重的器质性疾病或合并并发症(心脑血管疾病、慢性肾炎等)。

    16.患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

    17.血压超过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KP(86/56毫米汞柱)者;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80毫米汞柱)者;舒张压超过12KP(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50毫米汞柱)者。

    教资体检什么情况不合格

    一般情况下,95%以上的考生都能顺利通过教资认定的体检,出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情况:

    1、凡有癫痫病、夜游症、恶性肿瘤、严重血液病、精神病精神等病史之一的不予通过。

    2、凡有肺结核、支气管扩张、慢性肾炎、甲肝等疾病之一且未治愈者不予通过。

    3、男性身高低于155厘米,女生身高低于150厘米,不予通过。

    4、凡有严重心脏病、各种结缔组织疾病、类风湿脊柱疾病者视为教师资格体检不合格。

    教资体检不合格明细

    1、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者。

    2、血压超过18.66/12千帕(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千帕(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千帕(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千帕(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千帕(90毫米汞柱),低于6.66千帕(50毫米汞柱)者。

    3、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为体检不合格: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构、骨结构、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4、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6、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病症),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者。

    7、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者。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者。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者。

    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者。

    11、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者。

    12、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13、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或佩带助听器两耳听力均低于5米者。

    14、仪表仪容,有下列情况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四肢。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者,四肢残缺变形,行路步态跛行,上肢(特别是右手)残缺影响板书写字者。

    (2)、体形。身体畸形,如明显鸡胸、驼背、脊柱侧弯外曲超过3厘米。

    (3)、五官。五官不端正,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者。

    15、口吃,吐字不清,声音严重嘶哑,声带病变,严重慢性咽喉炎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影响教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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